上期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5月26日(即5月25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版本 |
现行版本 |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当日竞价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
第三十二条 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日盘交易时段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在无连续交易阶段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未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当日竞价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或者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确定。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
第三十二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
第三十四条 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连续交易阶段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 |
第三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 |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 |
注:修订对照版本为2022年3月22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修订版本 |
现行版本 |
第八条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10:15结束。 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日盘交易时段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在无连续交易阶段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未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连续交易阶段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
第八条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 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 |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6日起实施。 |
注:修订对照版本为2018年9月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