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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更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材料的通知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申请主体自获批额度的次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交易所更新申请材料,逾期未更新的,相应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将失效。现将更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品种

目前我所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品种共19个,分别为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粳米、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

二、更新要求

(一)需更新的主体

此次需更新的主体为2023年之前获批上述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需要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继续使用该获批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

今年已经更新过相应品种申请材料的,以及今年获批上述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此次均无须更新。

(二)更新材料要求

1、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无变化的相关主体,更新相应品种2022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规模和2023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计划。

2、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有变化的相关主体,按照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三)更新时间要求

此次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三、更新方式

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在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更新材料。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办理,通过其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更新材料。相关功能点位于会员服务系统-监查业务区-套期保值管理-经营规模或需求额度管理-经营规模或品种模式需求额度申请管理模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无变化的,会员在上述模块中直接更新数据即可,无需上传附件。

请相关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及时更新申请材料,避免影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提醒相关套期保值客户更新材料,并做好会员服务系统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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